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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作 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5/14  

关于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等文件的精神,对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为:

1、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和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投资建设的企业。

(一)未及时申办生产许可证约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于1999年9月1日以前的机立窑生产水泥企业应提交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省级经贸委核准文件(依据国经贸厅运行〔2003〕23号);

2、建于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2004年12月2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3、建于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2005年12月2日以前的管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4、建于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年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的粉磨站企业,需提交2006年10月17日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5、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6、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8、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期满未换证企业),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等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新投资建设(包括新增熟料生产线)的企业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4年7月16日以后新建的水泥厂、熟料厂的企业应提交: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据国发[2004]20号);

2, 2004年12月2日以后新建日产5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项目的企业应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环发[2004]164号);

3, 2006年4月13日以后新建的粉磨站的企业应提交: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据发改运行[2006]609号);

4, 2006年10月17日以后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应提交:国家主管投资部门核准文件〔依据2006年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5.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除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条款提交有关材料。

二、获证企业名称交更

(一)企业因更名,原营业执照收回或作废,换发新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原企业执照收回换发的情况;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更名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获证企业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提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或“变更登记”证明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及有关注销的说明(如原企业注销);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等文件及企业情况说明,如原有证一方不再生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企业新设立的原因。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应重点核实企业的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上次发证的一致性,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收纳获证企业

企业收购因破产、倒闭等原因被注销的获证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应提供收购等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一栏填写“发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写明收购、获证企业注销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获证企业注销应按照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土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获证企业生产场地搬迁

因生产场地搬迁提出办理企业迁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或迁入)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企业所在(或迁入)地县、区级及以上有关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3、迁址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企业加盖公章;

4、跨省搬迁的企业应向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迁出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出具搬迁前生产状况和原址生产线拆除的证明并盖幸;

5、迁入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脸收监测报告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

6,搬迁同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的条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按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发证产品、生产场地、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与土次发证的一致性,并出具核实报告。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五、获证企业升级改造

已获证企业对原有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如:立窑企业技术改造;水泥厂改为粉磨站,提出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2、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

3、水泥厂改建为粉磨站应提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原熟料生产设备已拆除的证明原件。

六、获证企业到期换证

对已经到期换证的企业,其工艺设备属于已到《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淘汰期限,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不得受理企业换证的申请。

本规定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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