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 者:质检所  发布时间:2015/5/27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凤台县、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费〔2014〕144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我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减轻企业负担。整理归并我市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批准文件,降低收费标准,形成新的淮南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次发布的收费标准为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强制性监督检验按本收费标准的70%执行,仲裁检验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0%,涉及到产品质量寿命、使用性能的委托检验项目收费,国家和省、市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议收取。

三、产品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

(一)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

(二)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验;

(三)不按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检验的;

(四)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的;

(五)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检验(监测)报告书、检验合格标志;

(六)收费不开票据和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四、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强制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周期,应严格按照国家产品检验规程(或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负担。各检验机构对检测的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五、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计算方式,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六、检验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其检验业务范围,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范围内,不得擅自超范围开展检验。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5年 6月 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淮南市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淮南市物价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15年5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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