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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化工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作 者:质检所  发布时间:2015/4/29  

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及煤化工产业发展,培养研究创新型高级人才,经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安徽省人社厅批准,在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为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在我顺利开展并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发展现实和承担的课题情况,拟定博士后科研课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收有关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数量。

第四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简称工作站),其主要成员由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人员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聘任5~7化工及相关技术行业专家组成,并可根据专业情况设置各专业专家委员会;

站长:国家煤化工产品质检中心主任担任

工作站负责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综合协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以及对站内日常事务的处理;

3、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院校的博士后流动站和设站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与工作交流;

4、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5、利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这个平台,开展一系列的活动,为科研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对象及课题立项

第六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有志于从事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者均为工作站招收对象。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将根据本所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在2-3年内能够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能为本所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课题为研究内容。博士后研究项目必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由本所提出,具体研究课题由工作站和有关职能部门并参考专家委员会建议,根据本所发展需要商定,并将最终确定的课题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采取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十条 工作站与其合作的流动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确认博士后资格需具备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

3.两名以上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最终达成接收意见后,工作站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博士后人选,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流动站与工作站分别选派博士后指导教师,联合组成专家指导小组,监督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选确定后,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进站有关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及以下附件材料均由设站单位送报:

1.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2.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与工作站签订《工

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如因科研工作需要最多可延长一年,但必须按规定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本所,并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博士后人员不得将此研究成果泄密或转让他方。如有违约,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前的研究课题或研究成果与进站后从事的课题有特别关联的,本所可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理清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以利于本所对该课题继续研究或对该成果的转化应用。博士后进站后所写的研究论文可署本人名发表,但其必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本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年至少在被SCI、EI索引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3.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5.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本所配备适当数量的助手协助博士后从事课题研究工作,博士后应抓好助手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培养协议单位)应根据签定的协议,由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管理具体规定为:

1.博士后经费来源包括申请的国家、省部级等纵向课题、横向联合的课题及本所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的科研基金课题,其中本所科研发展基金的课题每年由根据发展情况确定。涉及博士后研究课题的所有经费,专款专用。

2.课题研究经费按预算方案,分期分批拨付,保证研究需要。

3.本所科研基金课题的拨付程序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具体课题预算,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站站长审批。其它来源的课题,按照课题合同规定,其经费根据有关规定拨付。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 依据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博士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2]75号)、《淮南市引进人才智力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所将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待遇:

1. 住房提供一套90100平方米的住房供使用或每月提供1200元租房补贴;

2.生活补贴:每月2000元

3.工资与绩效:按照淮南市政府确定的工资和绩效标准执行;

4. 人才补助工资标准20100%确定

5.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

6. 奖励: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来我所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视情况给予120 万的奖励,也可将自己的发明、专利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为个人拥有的股份参与分配,具体数额比例通过合同确定。被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评为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2万元。

第二十条 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都将获得35万元科研工作启动经费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管理

条 进站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

条 工作站和流动站将依据《博士后工作协议》的有关内容,联合专家委员会就以下方面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评: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工作作风、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期满后如希望留在本所工作的,办理出站手续后,由按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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